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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珠江·微小企业主贷款

    发布时间:2016-11-24

    一、 定义

    微小企业(主)贷款指我行向个体工商户或微小企业实际控制人发放的,用于其经营实体合法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的信用贷款业务,额度最高可达100万元,期限最长可达36个月。

    二、贷款对象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有效身份证明的自然人。

    (二)借款人须为个体工商户或微小企业实际控制人。主借款人原则上不得为外籍人士(含港澳台人士)。

    (三)用于偿贷的经营实体原则上须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和生产经营许可证。

    (四)经营实体如从事贸易或服务行业的,必须具有三个月以上正常经营记录;从事生产或提供专业服务的行业,必须具有六个月以上正常经营记录。

    (五)合法经营,具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具备按期偿还本息的能力。

    (六)如经营实体为借款人夫妻双方共同经营或属于合伙经营,则借款人配偶或合伙人必须作为共同借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