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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借出售个人银行账户,贪小失大

    发布时间:2021-07-09

        很多人可能都接到过诈骗电话。对于诈骗分子来说,打通电话仅是第一步,诈骗成功最关键的一步是受骗人转款到诈骗分子控制的账户。这些账户有些是个人银行卡,有些是对公账户,但都不是诈骗分子本人名下的账户。那这些账户怎么会到诈骗分子手里呢?

        前期,公安机关侦破了一起特大贩卖银行卡和对公账户案,缴获了大量银行卡和对公账户。这些账户多以“套系”形式出现。个人银行卡“套系”包括银行卡、手机卡、U盾、身份证复印件等,对公账户“套系”包括U盾、营业执照、企业公章等,给诈骗分子转移诈骗资金提供了极大的便利。

        一、案例回顾

        案例1:山东临沂的张某涛在菲律宾打工时认识了英文名叫皮特的“老板”,“老板”说给他“找点”银行账户就能挣钱。张某涛回国后,迅速将自己和他人的40余张个人银行卡卖给“老板”,后又根据“老板”要求,专门注册了2家企业、开立了对公账户卖给“老板”,累计获利3万余元。除张某涛本人外,其他人并不知道这些账户是卖给了诈骗分子,以为只是开张卡、给熟人帮个忙,顺便赚点好处费。

        案例22018年以来,家住莱芜的蔺某山受网上联系的“上线”指使,发展朋友吕某祥等人为其“下线”,将从吕某祥等人处收购的银行卡和U盾转卖给“上线”。这些银行卡层层转卖后,到了诈骗分子的手里,成为犯罪分子的“护身符”。

        案例32019年,山东淄博的彭某峰在酒桌上遇到岳某,岳某问彭某峰是否有闲置的银行卡,可以给好处费。为给岳某帮忙,彭某峰将其本人的1张银行卡和U盾交给了岳某,未收取好处费。

        二、法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第三款第一项之规定,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而提供信用卡、资金支付结算账户、手机卡的,以共同犯罪论处。此外,买卖银行卡还可能因“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上述人员都可能面临法律的制裁。

        三、惩戒措施

        除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外,出借、出租、出售、购买银行卡和账户的,还将接受惩戒。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人员介绍,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支付结算管理 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上述人员在5年内无法办理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和支付账户所有业务,且无法新开立账户。也就是说,他们在5年内不能在商场刷卡消费、不能在网上购物付款、甚至不能在马路边扫码买红薯。其中,彭某峰虽然只出借了自己的1张银行卡且未收取任何费用,但也将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接受为期5年的惩戒。据了解,在本次案件中,全国共有602个人和他们一样面临惩戒。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切莫因蝇头小利或帮朋友忙而出租、出借、出售个人银行卡和对公账户,否则不仅要承担法律风险,还将面临严厉的惩戒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