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金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良资产债权转让预公告
发布时间:2024-09-27
我行拟对广州市金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良资产债权进行公开处置,现发布不良资产债权转让预公告,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不良资产转让标的
截止2024年8月31日,广州市金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良资产标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序号 | 借款人名称 | 本金余额 | 欠息 | 代垫费用 | 保证人 | 抵(质)押物/查封财产 | 五级分类 |
| 1 | 广州市金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6,824.91 | 1,172.55 | 40.90 | 方*艺、余*琳、汪*明 | 抵押物: 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富石路321号健康城101、201、301、401、501,建筑面积合计15,143.3492㎡,用途:商业服务。 查封财产: 1.方*艺持有金屹公司75%股权(37.5万元); 2.方*艺持有广州市榫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51%股权(51万元); 3.汪*明持有金屹公司5%股权(2.5万元); 4.汪*明持有广州凯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55%股权(16.5万元)。 | 可疑类 |
二、意向受让方资格
1.意向受让方必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成立、合法存续的法人、其他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 意向受让方的受让行为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 意向受让方(本机构的实际控制人、股东、高管人员等)不得是国家公务员或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不得是参与处置该不良资产的转让方工作人员或其近亲属,不得是参与处置该不良资产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评估公司及其相关工作人员、评估报告评审专家、本不良资产受托处置的交易机构(或平台)及其相关工作人员。
4. 本次购买不良资产的资金不属于转让方授信资金且不属于反洗钱法所称的相关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
5. 意向受让方及其股东不得是本次拟转让的不良资产的债务人或债务人关联方,购买资金非来源于本不良资产的债务人或债务人关联方。
6. 意向受让方受让不良资产后,不得将受让的不良资产转让给该不良资产的债务人或债务人关联方。
7. 意向受让方必须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法买受人,拥有签署和履行该不良资产转让协议的授权和权力。
8. 意向受让方需签署《不良资产转让竞买人声明》。
符合上述要求、并有意愿参加本项目债权竞买者,欢迎与我行联系,联系人:陈先生,020-34615458;苏先生,020-34610159。
特别提示:本次预公告是作为正式公告的前期信息发布,不具有要约的相应效力,转让方不因此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所有信息将以正式公告的信息为准。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