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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讲堂】执行难,拿什么来解决你?

    发布时间:2016-11-23

    拿什么解决你,执行难!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7日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12月1日正式实行。】

    【法规解读】

    执行难,难于上青天!当前,执行难已成为司法体质改革的拦路虎。其原因在于法律条文过于粗疏,法律规定不明确、缺乏可操作性,导致实践中被执行人借助违规注销企业、滥用公司有限责任等方式逃避债务、规避执行的行为屡禁不止,此外,经常出现法院该变不变、该追不追的情形,使得原本困难重重的执行问题更是雪上加霜。

    鉴于此,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7日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通过35个条文对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的主体资格作了全面、系统、明确的规范,填补了法律、司法解释的空白,并赋予当事人相应的救济途径。概括而言,重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申请执行主体更加全面、具体,具有较强的操作性。

    《规定》通过8个条文对申请执行人的范围予以明确,在原有法律条文规定"因公民死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等发生概括继受,或者因债权转让、离婚分割等发生特定继受时,权利承受人可以申请变更、追加自己为申请执行人"的基础上,细化下列主体可以请求变更、追加自己为申请执行人,以充分保护申请执行人及相关权利人的合法利益。

    1、申请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离婚,而生效的法律文书将全部或者部分利益分割给另一方配偶,则该配偶可以请求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

    2、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合并,分立、合并后新设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可以请求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

    3、法人或其他组织清算或者破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利益依法分配给第三人,则第三人可以请求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

    4、机关法人被依法撤销,则继续履行其职能的主体或者作出撤销决定的主体可以请求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

    5、债权转让时,已依法获得该债权的第三人,可以请求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

    二、被执行主体范围更加细化,规避执行的法律责任更加明确。

    《规定》通过18个条文对于被执行人瑕疵出资、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恶意注销企业、转移企业财产的行为采取规制措施。在原有法律条文上增加下列主体可以作为被执行人被纳入执行范围,对逃避、规避执行行为给予精准打击。

    (1)出资瑕疵的股东或出资人

    1、有限合伙企业中有限合伙人将作为被执行人在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2、企业法人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法对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将作为被执行人,在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3、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将作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4、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就转让股权时,该原股东或依法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将作为被执行人,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2)企业财产混同的投资人、合伙人及股东

    1、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将作为被执行人对独资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将作为被执行人对该字号(个体工商户)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将作为被执行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法人及分支机构将作为被执行人对分支机构及法人的对外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5、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时将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违规注销企业的清算人或第三人

    1、未经清算即注销企业导致公司无法清算时,股东、董事及控股股东将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未经清算即办理登记,在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第三人书面承诺对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则第三人将作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3、无偿接受行政命令调拨财产的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将作为被执行人,在其接受调拨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4、被注销或出现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被责令关闭、歇业等解算事由后,致使该无遗留财产或遗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则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将作为被执行人在接受财产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5、财产依行政命令被无偿调拨、划转给第三人,致使该被执行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第三人将作为被执行人在接受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三、保全和诉讼的救济

    此次司法解释增加规定了审查期间的保全制度,并规定复议、诉讼期间法院不得对争议范围内的财产进行处分,以防止变更、追加为被执行人的一方在此期间转移财产、导致生效的裁判无财产可供执行。此外,该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不服法院的裁定还可以提起执行异议的诉讼。

    四、程序更加完备

    《规定》明确对事实不清、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且存在较大争议的案件均应当组成合议庭审查并公开听证程序。此外,对于当事人复议的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审查,并可以酌情延长审查时间,上述举措使执行主体具体化的同时,执行程序更加规范化,将避免当事人恶意诉讼,滥用诉权,保持司法资源高效性。

    当前,由于社会诚信度不高、法律制度不完善,被执行人通过各种方式逃避债务、规避执行的情形比较突出,加上诉讼成本高、周期长、财产保全难等客观情况,债权实现的难度进一步加剧,《规定》将成为解决执行难问题的一副良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