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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讲堂】“签字盖章”生效=?“签字、盖章”生效

    发布时间:2017-04-12

     

    风险管理,没有最好只有更好。风险管理无小事,细节决定成与败。风险管理,从签字盖章做起,风险时时在,签章需谨慎。

     

    《合同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但是在银行与法人签署的合同中特别约定"签字并盖章"或"签字、盖章"生效时,其生效条件是否是双方的"签字"和"盖章",即签字盖章应同时具备还是具备其中之一即可认定合同生效?此类案件发生纠纷时合同效力问题往往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之一,增加了银行维权的难度。

    案例简介:

    A银行与顺流公司签订贷款合同,约定:顺流公司向A银行贷款人民币5亿元,贷款期限为8年,顺流公司在贷款到期之日归还全部贷款本息,该合同经公证处公证。贷款合同签订后,A银行先后向顺流公司发放贷款1亿元、4亿元。

    本案贷款合同签订后,因顺流公司再融资困难,顺流公司先后多次向A银行出具还款承诺书或函件,其中,XX年10月26日顺流公司法定代表人王X与A银行签订《还款协议》,顺流公司承诺在12月20日之前除按合同约定支付贷款利息外,归还A银行贷款本金1.2亿元,A银行同意不对顺流公司提起诉讼。该还款协议仅有顺流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签名未加盖公司公章。期间,顺流公司除按时支付贷款利息外,未归还本金。A银行遂将顺流公司诉至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

    A银行与顺流公司对还款协议的生效条件作出特别约定,即协议在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时生效。在该协议中A银行既签署了负责人姓名也加盖了单位印章,而顺流公司仅有法定代表人签名未加盖单位印章。由于顺流公司未在《还款协议》上加盖单位印章,不具备双方约定的生效条件,因此,A银行与顺流公司签订的《还款协议》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争议的焦点之一: A银行与顺流公司签订《还款协议》是否合法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观点:

    关于该协议中"签字、盖章"之间的顿号应如何理解,即签字与盖章应同时具备还是具备其一即可认定协议生效。当事人签订的协议中所表述的"签字、盖章"中的顿号,是并列词语之间的停顿,它表示签字与盖章是并列关系,只有在签字与盖章均具备的条件下,协议方可生效。

    风险提示:

    一、合同订立过程中,使用我行统一格式合同文本,并在合同文本中明确约定"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二、合同文本盖章时,要区别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等印章类型。

    三、所有合同文本均需面签,且签章应当和订立合同的主体相符。

    四、合同盖章时要加盖骑缝章,以防止合同文本被换页或添加。

    五、在签字盖章之前,应注明"以下为合同签署栏"或"以下无正文",且不要预留过多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