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银登录

首页 > 辅助栏目 > 政策法规

    【法律讲堂】综合授信业务“借新还旧”法律风险知多少?

    发布时间:2017-06-03

    【"借新还旧"是否合规合法?在综合授信合同项下"借新还旧"这种操作方式是否存在法律风险?】 

     

    一、"借新还旧"是否合规合法?

    借新还旧,即以贷还贷,是金融机构常用的贷款重组手段之一。"借新还旧"的最初依据源于中国人民银行2000年9月25日发布的《不良贷款认定暂行办法》,该办法于2007年被宣布不再适用。此后,中国银监会《关于完善和创新小微企业贷款服务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的通知》第3条明确了对符合资质资格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办理续贷,即鼓励和允许小微企业在一定条件下可以 "借新还旧"。此外,《担保法解释》第39条明确了"以新贷偿还旧贷",对于因"借新还旧"而产生的银行金融债权,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也均予以承认和保护。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借新还旧"是合规且合法的。那么,在综合授信合同项下办理"借新还旧"是否存在法律风险?

    • 二、新综合授信合同项下的"借新还旧"
    • (一)新综合授信合同项下的抵、质押登记

    借新还旧,属于旧的债权消灭,新的债权债务发生,如果综合授信合同已到期,则需要在新综合授信项下办理借新还旧业务,此时双方之间需重新签订新的综合授信合同,存在抵押、质押担保的,还需按照相关法律规定重新办理抵押、质押登记手续,这与单笔借款业务借新还旧基本相同。

    风险提示:此时若不办理抵押、质押登记,则将导致债权脱保的法律风险。

    (二)新综合授信合同项下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借新还旧中的保证担保与物权担保是不同的,根据《担保法解释》第39条规定可以引申出三种类型:

    一是新综合授信与原综合授信的保证人为同一人;

    二是新综合授信与原综合授信的保证人非同一人,但新保证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新授信用途为借新还旧;

    三是新综合授信与原综合授信的保证人非同一人,且新保证人不知道新授信用途为借新还旧。

    前两种情形,"新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一种情形,"新保证人"豁免保证责任。

    风险提示:当新综合授信与原综合授信的保证人非同一保证人时,若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借款用途为"借新还旧",则存在新保证人以借款用途发生改变为由拒绝履行担保责任的法律风险。

    • 三、原综合授信合同项下的"借新还旧"

    原综合授信合同项下办理借新还旧看似法律风险较低,但是该行为不仅关系到借款合同的效力,还影响着旧保证合同中担保人的担保责任,同样存在一定法律风险。

    案例:甲银行与A公司签订综合授信合同,授予A公司综合授信额度3亿元,授信期限自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甲银行与B公司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担保期间为主合同期间,担保的主债权最高限额为3亿元。合同签订后,A公司分两笔提取资金,第一笔2亿元,期限自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第二笔1亿元,期限自2015年11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2016年4月30日,A公司申请甲银行对到期的1亿元业务办理借新还旧。

    分析:本案中甲银行为A公司办理借新还旧时,A公司的3亿元综合授信额度已达到双方约定的最高额度,如果此时再为A公司办理1亿元的借新还旧,将会出现放款瞬间A公司实际使用的综合授信额度为4亿元,超过综合授信合同最高额度的情形。

    风险提示:

    (一)虽然本案中最终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未超过3亿元,但存在B公司以累计授信额度"4亿元"违反综合授信合同最高授信额度为由,主张对用途为借新还旧的1亿元新发放贷款不承担保证责任的法律风险。

    (二)若此时抵押物、质押物被查封、扣押,则根据《担保法解释》第81条规定,此后的债权不再属于抵押、质押物担保的范围,债权人不再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法律风险。

    四、法律风险防范

    (一)注意解押和重押的衔接,避免原抵押登记解除后抵押人拒绝配合重新办理抵押登记或者原抵押登记拒绝后抵押物被第三方债权人查封。

    (二)防范抵押物、质押物被查封、扣押或债务人、抵押人、质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被撤销的风险,防止抵、质押物因查封、扣押后,债权人不再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的风险。

    (三)对已经被查封的抵押物、质押物后续又解除查封的情形,应当从严放贷,不再办理借新还旧。

    (四)尽可能缩短查询与实际放款之间的时间间隔,力争当日查询、当日放款,严格把控内部风险。

    此外,按照《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10条之规定,以两宗以上房地产设定同一抵押权的,视为同一抵押房地产。因此,在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以多个抵押物担保同一债权的,应将多个抵押物视为一个整体,其中抵押物之一被查封,等同整体被查封,主债权就此确定,不应再在原综合授信合同项下办理借新还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