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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郑州珠江村镇诉讼案件银行外聘律师征集公告

    发布时间:2024-08-07

    我行拟对某类诉讼案件外聘律师代理,欢迎有意向的律师事务所按要求提交代理方案,参与该项目的公开选聘。

    一、项目内容

    (一)项目背景

    122户不良贷款客户贷款余额合计3168.88万元,利息2609.04万元(暂至2024年5月31日),本息合计5777.92万元。上述贷款部分有抵押物,但是在处置过程中流拍;部分无抵押物,目前均已終本,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为保证我行资金安全,拟通过聘请专业律师已全风险代理方式清收该类贷款项目。

    (二)具体服务内容及要求

    代理我行涉及该项目的清收工作,根据我行需求,要求义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不限于债务人、担保人、管理人(如有)等清偿我行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等),对义务人名下资产进行追索,要求义务人承担诉讼及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并提出合理的风险化解措施,在最短时间内实现收回业务未结清金额以及拖欠期间产生的利息的目标。

    二、阅卷

    时间:2024年814日(星期三)之前(具体时间请与我行阅卷联系人沟通预约)

    地点:郑州市商务外环路8号世博大厦郑州珠江村镇银行5楼

    阅卷联系人:肖女士,联系电话:0371-89959013

    联系人需要沟通预约,阅卷时请持律师本人执业证书及保密承诺函(附件3)

    三、代理方案制作要求

    代理方案应装订成册,并编制代理方案目录。代理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法律分析

    1、针对上述背景材料,分析法律关系、管辖法院、提出代理思路、建议以及选聘参与人的代理优势(类似案例)等等。

    2、须明确整体目标及阶段性代理目标(详述)。

    注意:代理方案中须明确合理设置阶段性目标(含工作计划时间起算节点),如在签订代理合同的3个月内、2024年12月底前实现什么目标等。我行将依据代理方案中的阶段性目标设置单方解除权,在律所未能按期实现工作目标时有权单方解除代理合同并不支付代理费。如未明确合理设置阶段性目标(含工作计划时间起算节点),我行享有单方随时解除权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3、结合整体目标及阶段性代理目标,明确本项目最长代理期限。

    (二)报价方案

    最终律师费支付方式以与我行签订的协议为准。报价单位为人民币元(含税)。需对整个项目代理报价设置最高限额报价。

    *本合同项下律师代理费报价方式建议如下(仅供参考):

    1.清收现金为基数优先原则

    (1)按照实际收回现金(扣除诉讼、执行、财产保全费等相关费用,下同)的  %计付律师费。

    (2)收回非现金资产需经我行同意,我行不同意接受非现金资产的,无需向律所支付代理费;我行同意接受非现金资产的,非现金资产抵偿贷款本息在(金额)以内(含)的,我行按照非现金资产抵偿贷款本息(扣除诉讼、执行、财产保全费等相关费用,下同)的  %计付律师费。其中实际收回非现金额不包括我行自行处置项目持有的抵押物或质押物等资产实现的非现金收回额。

    2.时间优先原则(律师费率与回款时间成反比)

    (1)   年  月  日前收回款项符合第1条之约定的,按照前述收回款项的100%计付律师费。

    (2)   年  月  日后,   年  月  日前收回款项符合第1条之约定的,按照前述收回款项的   %(不高于90%)计付律师费。

    (3)   年  月  日后,   年  月  日前收回款项符合第1条之约定的,按照前述收回款项的   %(不高于80%)计付律师费。

    (4)   年  月  日后,   年  月  日前收回款项符合第1条之约定的,按照前述收回款项的   %(不高于50%)计付律师费。

    ……

    3.若我行与债务人签署的相关文本中约定由债务人承担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由我行已实际支付相关费用的,律所应代理我行向债务人主张我行实际支付的相关费用,且我行无须向律所支付相应代理费。

    4.收回现金的,我行在收回现金到达我行账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凭律所开具的代理费发票向律所支付代理费;收回能够办理产权转移手续的非现金资产的,我行在非现金资产转移到我行名下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凭律所开具的代理费发票向律所支付代理费;收回虽不能办理产权转移手续但我行同意接受的非现金资产的,我行在验收接管此类非现金资产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凭律所开具的代理费发票向律所支付代理费。    

    5.因客观原因我行不能或不便通过处置律所提供的财产线索收回债权的,我行无需向律所支付代理费用。

    6.律所通过法院强制执行方式收回资产后,如因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消或变更或错误执行而导致执行回转情形,致使我行最终收回的资产减少,我行有权按照执行回转金额对应的比例扣减代理费;如该回转涉及损害赔偿,且回转是由律所原因所致,则律所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除上述条款外以下条款为合同必备条款:

    (1)代理方式和权限。代理方式为全风险代理,清收现金回款到账之前不予支付任何律师代理费(全风险代理方式下由律所自行负担差旅费、前期服务费等)。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2)代理目标和阶段。本案代理目标为执行现金回款。本案代理阶段为我行与该类贷款借款合同纠纷相关的执行阶段。

    (3)律师代理费。1.律师费计费基数,以清收入账现金额扣减诉讼成本(包括不限于案件受理费、执行费、保全费、评估费等)后的净收入账现金额为基数。2.全风险代理费用应与收回现金的时限挂钩,自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之日起至12个月内收回的支付100% ,12月-15个月内收回的支付95%,15-18个月内收回的支付90%,18个后收回的原则上不高于50%。3.如果主债务人、次债务人、担保人或其他主体由于其本人、第三人、情势变更等非外聘律师原因形成现金回款的不予支付律师代理费。

    (4)明确财产线索,区分我行提供的财产线索和非我行提供财产线索的费率。

    (5)解约权。截至2025年8月1日,案件未解决或未有重大进展的,我行有权单方解除委托代理合同且不作任何补偿或赔偿,代理律所应对我行所受损失或利益减损等承担赔偿责任。

    (6)争议解决方式。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任何一方可向郑州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裁终局,对双方均有效力。

    (三)代理方案附件

    1.响应函(见附件1

    2.授权书(见附件2

    3.资格证明文件

    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代理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4.保密承诺函(见附件3

    (四)代理方案的编制

    1.每份代理方案应装订成一册(A4规格)。

    2.选聘参与人应提交一式三份代理方案(请装入一个信封密封)。

    3.代理方案应由选聘参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正式授权的代表在代理方案上签字。被授权代表须将书面形式的“授权书”附在代理方案中。

    4.选聘参与人对本选聘文件的每一项要求所给予的响应必须是唯一的,否则将视为不响应。

    5.选聘参与人应按要求提交文件,并对这些文件的真实性负责。我行会对选聘参加人所提供的文件进行调查,若发现有弄虚作假的则取消其参加资格。

    6.我行不接受电报、电话、电子邮件、传真谈判。

    (五)代理方案作废的情况

    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其代理方案将被作废:

    1、资格证明文件不全的

    2、费率不固定的

    3、阶段性代理目标及代理期限不明确的

    4、无合同必备条款的或必备条款不符合选聘文件要求的

    5、代理方案未密封,或代理方案密封封口不加盖公章的

    6、未按要求制作或送达代理方案的

    7、代理方案内容不真实的

    8、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

    四、送达代理方案时间和地点

    代理方案送达的截止时间:2024年8月16日17时00分(北京时间)前,逾期送达或不符合我行规定的文件恕不接受。

    送达方案地点、联系人及联系方式:郑州市商务外环路世博大厦5楼郑州珠江村镇银行,肖女士,联系电话:0371-89959013。

    附件1:响应函

    附件2:授权书

    附件3:保密承诺函